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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327国道泗水等四处公路收费站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31 | 生效日期:2000-07-31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延长327国道泗水等四处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函》(鲁交财(2000)49号)收悉。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327国道泗水等四处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已到截止期限。鉴于仍有部分路桥建设贷款尚未还清,按照国家收费还贷的原则,考虑到各路桥实际收费和还贷情况,经研究,同意327国道泗水等四处路桥收费站到期后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各站收费期限详见附表),收费标准、范围及减免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四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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