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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聊城师范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与外国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0]2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9-01 |
聊城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办理“聊城师范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收费许可证的请示》(聊师院发[1999]1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与加拿大GB教育公司、澳大利亚纳吉国际学院联合举办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9)238号文批准。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合作办学学生的年培养成本,现核定培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二、你院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合作办学向学生收取的培养费,应按学年收取。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票款分离”有关规定,由银行代收后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教学和学校的发展。
四、本规定自二000年招收新生入校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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