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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2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2000-08-10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取评审费问题的通知》(鲁价涉字[1994]第70号)下发后,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都严格认真执行,较好地解决了乱收、滥用评审费问题。但随着消费价格的增长和对评审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来规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职称评审工作的发展,根据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收费标准做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评审费的标准调整为:
  1、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不超过360元。
  2、评审中级(含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不超过160元。
  3、评审初级(含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人不超过100元。

  二、其他未及事项,仍按鲁价涉字(1994)第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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