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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综字[2000]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2000-07-31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立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7月起,对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全部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但对以前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将重新组织若干专家小组集中审核,考虑到此项工作量大、面广,程序复杂,需要印发大量的审核资料、表格,聘请专家和租赁场所。经研究,同意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适当收取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一次性)。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申请个人收取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由各级卫生部门逐级汇总上缴省卫生厅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卫生厅根据市地卫生部门资金上缴和工作完成情况,按不低于上缴资金总额的50%返还市地,对工作量大,资金上缴及时,工作完成好的市地可增加10%。奖金返还时,由省卫生厅提出返还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过各级财政专户拨付市地。市地与县市的分配比例,由市地确定。
  收到的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全部用于聘请专家、印发材料、人员培训、场所租赁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本部门、单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本批复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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