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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综字[2000]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2000-07-31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函》收悉。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0]067号)文件规定,同意对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适当的报名考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该项收费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执行“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由银行代收后交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专业人员阅卷和运送保管试卷等经费支出。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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