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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人办发[2000]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2 | 生效日期:2000-07-1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现将200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1、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经济法科目满60分,财务管理科目满56分,中级会计实务科目满55分。
2、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科目满60分,成本会计科目满60分,初级会计实务科目满56分。
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按附表要求统计,逐项认真填写,于7月25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及全国职称考试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以及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 200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人事部
2000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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