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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纠正灵武市物价局越权审批民航班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经]发[2000]1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3 | 生效日期:2000-07-20 |
灵武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民航旅客班车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经发[1997]251号)规定,民航售票处至河东机场和河东机场至民航售票处的旅客班车票价为每人10元,你局未经我局授权和同意,于1998年7月13日灵价发[1998]25号《关于民航旅客班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擅自将民航旅客班车收费标准由每人10元提高到15元,属越权审批行为,现予撤消,由你局立即通知宁夏民航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收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民航旅客班车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由宁夏民航局报我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0年7月20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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