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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新增建材类产品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0]2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2000-09-01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质检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7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认定后的22项新增建材类产品的监督检验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材类22个产品监督检验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对新增建材类产品定期检验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定期监督检验计划进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制定的国家检测标准,不得减少检测项目;对委托送检的新增建材类产品,检验几个项目,收几个项目的检测费,不得强制全检。

  三、宁夏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建材类产品监督检验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企业自设质检要严禁强行对外收费。凡未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和授权的企业内设监测机构,又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不得对外收取建材产品监督检验费,违者将由物价、财政部门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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