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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6 | 生效日期:2005-04-01 |
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
为加强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的财务管理,理顺财务体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厅属中专”)的财务管理,理顺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厅属中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坚持勤俭节约,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统筹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的原则;正确统筹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统筹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形成良好的理财机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学校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保证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监督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原则上,由学校校长主管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设立与教务、总务平行的校一级财务部门,校一级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凡校内设立二级财务机构,需经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其财务人员由校财务部门选派,其财会业务归受校级财务部门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按要求向校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校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要按《会计法》和《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好财会人员。校一级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要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第七条 厅属中专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财经规章制度,制定本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反映学校与主管部门的资金缴拨关系和事业计划、工作任务的规模和方向,是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财力保证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厅属中专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实行“大收大支、全收全支”的收支管理模式,学校各项收支都必须按财务制度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学校预算编制必须遵循政策性原则,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学校预算编制必须体现可靠性原则,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做到稳妥可靠;学校预算编制要体现合理性原则,既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优先保证重点支出,同时也要妥善安排好其他支出;学校预算编制要坚持完整性原则,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要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年度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第十条 年度综合财政预算分经常性预算和项目预算两部分,并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经常性预算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结合上年度正常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力等综合因素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省厅确定的专门工作项目和学校工作重点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分为“三上三下”的程序进行。学校要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本着“量入为出,不留缺口”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对相关收支项目进行调整、细化,编制学校的正式预算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有较大的变动,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年度预算的调整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应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收入中财政拨款按预算计划、预算进度、预算用途、预算级次领拨;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要按照核定的范围、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要按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实行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直接作为收入处理,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计入本单位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需要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作为收入处理。
第十六条 厅属中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涉及到有关应税事项以及减、免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厅属中专使用的收费或收款收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综字[1998]1098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的登记、领用、核交等制度。
第十八条 每年初必须根据事业规模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预算数,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不得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各类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校场地、房屋、设备、资金等国有资产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报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严格成本核算,加强收入管理,不得私分、瞒报收入,乱支滥用,同时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厅属中专兴办经济实体,必须报学校批准,经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审定,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必须进行严格的产权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挪用国有资产从事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要按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学校要严格财务监督,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设立财务审核岗位,严格审核、报销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二条 组织的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适当用于弥补人员经费不足等开支。其中招生费用的开支,不得直接与招生人数挂钩发放给招生人员,应由学校统筹考虑,安排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厅属中专支出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原则上,主管财务校长的最大审批权限为3万元;3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各校要在以上审批权限以下制定各科室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程序可以依次为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长审批、校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厅属中专建立重大支出报告制度。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重大支出项目,学校应将项目名称、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益和可行性论证等事项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采购预算编制,规范采购预算执行。要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需要和可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采购项目、采购数量等内容,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对批复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和专项公用支出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或资金用途。对项目资金,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项目管理,明确责任关系。要按照省教育厅《安徽省省级教育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计〔2002〕056号)的要求,及时总结分析专项资金的执行效益。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验收和总结,于每年6月前将上年度各项目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表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送厅计财处。
第二十八条 各种公务或业务接待应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公务费预算的2%,并严格执行接待费使用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接待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办公电话、车辆的使用费,要严格执行省里现行的统一规定;公费医疗费用开支在国家统一制度规定下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拥有的各类资产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保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等。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为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中专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第三十条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金融法律制度执行。厅属中专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必须重视和加强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生,且手续合法、齐全,必须严格控制此类款项的资金额度和占用时间,同时要及时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对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物资的管理,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验收入库、保管安全、领用出库、清查盘点制度,防止浪费损失。对数额较大且发生业务较多的存货类物资,要单独设账,进行盈亏核算。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卡片,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维护、清查盘点、库房管理等项工作;对单位价值大的精密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人员管理,科学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厅属中专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房屋、车辆和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部门论证和鉴定,其中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可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资产处置需报省教育厅会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增减有关账目。单位任何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按照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手续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财产物资,否则,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以保证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为前提,不得动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对外投资;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依法签定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代为收支管理的各类款项,按照“一次收取、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的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严格划清与其他资金的界限,对应缴款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做到应缴尽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必须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不得影响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对往来款中属负债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四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第四十五条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有关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修购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按事业收入的3%-5%计提,在教育事业支出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2、按经营收入的6%计提,在教育事业支出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一部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六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职工工资总额(含工资、3/7补贴、职务补贴、保留津贴)2.5%计提,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2、按事业收入的3%计提,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3、按经营结余的50%计提,从计算经营结余、进行结余分配时转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厅属中专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事业基金变动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认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经费收支结构情况、经费支出效益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三条 厅属中专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决算数据资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厅属中专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各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包括审计、财务督察等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或代行其职能。对检查出违反财政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财会队伍管理
第五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五十九条 财务人员负有贯彻国家财经政策,维护财经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行使权力,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十条 厅属中专应重视和采取措施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切实关心财会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和职称等问题,支持他们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履行职责。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利。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学校财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开展工作交流、研究讨论活动,加强财会队伍的业务建设。
第六十一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学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 增强各厅属中专和财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调动各方面理财的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主管部门和厅属中专应建立学校财务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主管部门考核的内容分两个层次:对学校领导考核其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本办法的情况、单位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状况、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制度建设,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对财务人员考核其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财务分析能力和工作实绩、提供财务资料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等,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根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财务工作考核情况和有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情况,对依法理财,成绩显著的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予以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有关项目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根据国家和我厅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奖励与处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厅直属中专可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考核与奖惩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九条 被划转撤并的学校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业所进行划转撤并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处理的依据。
第七十条 划转撤并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各学校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中专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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