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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综[2005]380号、杭价费[2005]97号、杭交发[2005]7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1 | 生效日期:2005-05-01 |
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4号)精神,现就我市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运管费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营业(培训)收入0.8%的标准执行,按月征收。对营业收入难以计算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4号)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取消“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
四、上述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定额征收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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