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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职责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明光政办[2005]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村[2005]314号及滁州市《关于深化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滁政办[2005]28号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这项工作,确保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及时发放到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光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明光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
  1、负责全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的实施,按照省、市的要求,实施“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帐”,建立“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统一管理办法和制度;
  2、负责对全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整合和调度,确保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按时发放;
  3、负责对全市涉农补贴部门提供的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审核,配合涉农部门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开展调研工作;
  4、负责对全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5、负责对全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中的农民咨询、信访接待工作,配合涉农部门对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农机部门
  资金项目:大型农机具补助资金。
  1、负责组织全市农民的购机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确定机具种类、规格型号及补贴标准;
  2、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享受大型农机具补贴购机农户分户补贴花名册;
  3、负责全市农民购机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工作和购机补贴的宣传解释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接访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林业部门
  资金项目: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负责组织全市退耕还林农户的申请、审核、验收、公示,核发“退耕还林证”,确定补贴标准;
  2、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退耕还林户分户补贴花名册;
  3、负责全市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接访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农业部门
  资金项目:水稻良种补贴资金。
  1、负责组织全市种植水稻农户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核确认农户种植水稻的面积,确定种植水稻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2、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种植水稻农户享受财政补贴的分户花名册;
  3、负责全市种植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发放监督工作和向种植水稻良种农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4、财政部门配合搞好接访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民政部门
  资金项目: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抚恤(优抚)资金、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1、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核定抚恤及农村特困群众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审核抚恤人员资料及变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抚恤(优抚)、农村特困群众生活困难补贴花名册;
  2、做好农村五保户对象的申请、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及发放标准,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享受财政补贴五保户补贴花名册;
  3、负责全市农村五保户、抚恤(优抚)、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监督和宣传解释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接访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六、教育部门
  资金项目: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资金。
  1、负责组织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学生的申请、评审、公示工作,确定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受助学生名单及补贴标准;
  2、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受助学生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
  3、负责全市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资金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4、财政部门配合搞好接访、咨询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七、计生委
  资金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1、负责组织全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评审、公示工作,确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补贴标准;
  2、负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
  3、负责全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监督和宣传解释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接访、咨询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八、信用联社
  1、负责按要求在市联社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2、及时办理由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汇兑业务,5日内,到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信用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信用社按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清册,5日内将各类补贴资金打入农户的卡中,及时发放;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信用社,不得扣抵农户以前年度的贷款和代扣其他款项;
  4、负责配合财政部门搞好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畅通无阻。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的领导,成立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好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
  2、负责协调好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各部门关系,督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3、负责在发放补贴农民资金中,督促村、组严禁继续征收以前年度尾欠的税费和“一事一议”款项;禁止村组干部代领代发;
  4、负责处理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十、监察、审计部门
  1、积极配合支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全程参与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
  2、加大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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