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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明政办秘[2005]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2005-09-13
 

  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本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名单如下:

  黄 辉 明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组组长,持有全国律师资格。
  孙怀宁 明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邱晓芬 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律师;
  赵天广 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律师;
  王继明 安徽乾清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律师。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明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执行。

附件:明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外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报市政府审定聘任,任期与市政府每界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选题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派员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组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组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法律顾问组中的执业律师,不得为原告方代理以市政府为直接被告的行政、民事案件。

  第十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初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白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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