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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行[2005]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2 生效日期:2006-01-01
 

  按照政法机关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落实各级政府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责任,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投入和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作用,提高政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行〔2005〕102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对一部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及省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政法专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分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以奖代补”的意义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下发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不断增加对基层政法部门的补助专款、规范和强化专款的分配和管理,有效地帮助和促进了贫困地区政法经费保障水平的提高。但是,随着政法专款规模的扩大,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地方依赖政法专款、削弱本级政府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力度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政法专款的管理办法。
  对政法专款实行“以奖代补”是政法专款分配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完善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政法专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政法专款的拉动效应,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做好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全面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为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

  二、“以奖代补”的原则
  (一)充分体现激励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政法经费保障工作越重视、政法部门工作实绩越突出、政法专款管理水平越高,获得的“以奖代补”政法专款就越多。
  (二)规范、公开、公平。采用因素计算法计算分配各地“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数额,将计算方式和分配因素的数据来源渠道公开,确保计算结果公平。
  (三)可操作性强。分配的计算公式简单明了,分配因素少而精,分配因素的数据来源渠道简捷、可靠、及时。
  (四)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根据政法部门工作重点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分配政法专款的因素及权重可在不同年度进行适当调整。

  三、“以奖代补”的内容
  (一)分配因素、权重及差异系数
  “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分配因素由“经费投入状况”、“政法部门工作实绩”、“政法专款管理水平”、“政策性因素”四大项及下设的八小项因素组成。
  1.“经费投入状况”因素,权重30%。主要根据一个地区“公检法司支出”增长情况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长情况等相互比较,判断当地政府对政法经费投入的重视程度。当地政府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力度越大,获得的奖励越多。该项因素下设3小项因素。
  (1)“公检法司支出总体增长水平”因素,权重12%。是指一个市州公检法司部门的总体支出水平增长情况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水平增长情况之比,并与全省市州平均水平(即不包括省本级)进行比较,以此判断一个地区的经费投入情况。增长幅度越大,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公检法司支出人均增长水平”因素,权重10%。是指一个市州的政法部门人均开支水平增长情况与人均可用财力增长情况相比,并与全省市州平均水平比较,从人均的角度反映一个地方对政法经费的投入力度,以此判断一个市州的经费投入情况。增长幅度越大,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3)“公检法司人均支出水平差异”因素,权重8%。是指一个市州的政法部门人均开支水平与当地人均可用财力相比,并与全省市州平均水平比较,从人均支出的差异角度反映一个地方对政法经费的保障程度,以此判断一个市州的经费投入情况。人均支出水平越高,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政法部门工作实绩”因素,权重30%。该因素通过一个市州政法部门实际工作业绩与全省政法部门的平均工作业绩相比较,反映政法部门的工作成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越多,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该项因素下设3小项因素。
  (1)“政法部门破(结)案率”因素(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指标,分别为:“公安破案率”、“检察院结案率”、“法院结案率”、“司法调解成功率”),权重12%。是指一个市州政法部门年度实际办理完成的案件数量占应办理案件数量的比率与全省政法部门破(结)案率的比值。比值越大,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政法部门人均破(结)案数”因素(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指标,分别为:“公安人均破案数”、“检察院人均结案数”、“法院人均结案数”、“司法人均调解成功数”),权重8%。是指按政法部门实有人员计算每人完成的案件数量与全省政法部门每人完成的案件数量平均值比较,人均案件数量越多,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也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因素,权重10%。是指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考核确定的某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以反映该市州社会治安的总体情况及公检法司部门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效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成绩越好,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3.“政法专款管理水平”因素,权重30%。该因素通过对一个市州政法专款的管理以及安排市州级配套资金情况,反映一个市州的政法专款管理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越多,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该项因素下设2小项因素。
  (1)“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成绩”因素,权重20%。是指根据财政部对政法专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4〕6号)精神,由省财政厅每年考核确定的各市州政法专款管理工作的成绩。考核成绩高出全省平均水平越多,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就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市州级配套资金”因素,权重10%。是指某市州实际到位的配套资金与按规划应安排的配套资金的比率,以此判断一个市州在财力许可范围内对政法专款市州级配套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越高的市州,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4.“政策性因素”,权重10%。是为体现国家财政管理政策以及政法工作政策要求而设立的因素。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越是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

  (二)“以奖代补”政法专款分配数额
  某市州差异系数总和=∑(各项因素差异系数×各项因素所占权重)
  某市州分配额=全省“以奖代补”专款总额×某市州差异系数总和÷全省各市州差异系数总和
  四、“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管理要求
  (一)“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下达。“以奖代补”政法专款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按上述“以奖代补”方式计算出各市州的分配数额(用基年的数据作为计算下一年“以奖代补”数额的依据),按照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以及办案补助专款三部分下达市州财政局。
  (二)“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政法专款下达后与其他政法专款合并使用、管理和监督,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市县共建项目。其中:装备补助专款和维修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由市州财政和政法部门在省财政下达政法专款总额内,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项目规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办案补助专款由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根据本年度需要办理案件的任务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按照统一管理、保证重点、据实核拨的办法,用于基层政法部门的办案经费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以奖代补”政法专款分配因素的收集和整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以奖代补”政法专款分配因素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尤其在填报《政法部门基本情况统计报表》过程中,财政部门要按照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报送的《政法部门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数据失实、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即扣减该市州的政法专款分配数。对因数据报送不及时而影响政法专款分配时间的,将相应扣减该市州的政法专款数额。

  五、其他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法专款“以奖代补”管理的具体办法,抄送省财政厅备案。“以奖代补”政法专款要符合规定的使用原则、投向和范围,确保政法专款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层政法机关。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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