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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2005]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12 | 生效日期:2005-09-12 |
西气东输入湘,是我省能源利用的一项重大工程,也是造福三湘人民的一件大好事。鉴于我省岳阳、长沙、株洲、湘潭、醴陵等市将陆续开通使用天然气的实际情况,为保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每立方米3分。
二、征收办法: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向各燃气经营企业按实际售气量计征。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按季征收,各城市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季度末的下一个月15日前将此资金直接全额缴入当地财政。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分成比例为省级财政30%,市级或县级财政70%,其中,省级财政分成部分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在每个季度末的下一个月20日前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使用范围:专项用于居民天然气价格调节,即当门站气价上调而居民用气价格不宜调整时,城市燃气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当地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合理使用方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市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动用本级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对城市燃气企业进行补贴。省级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稳定全省范围内天然气价格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湘政发〔1995〕17号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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