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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省直驻湘西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5]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2004-01-01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36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湘西自治州所属8个县市全部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按照国办发〔2001〕14号规定,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湘西州州直及8个市县已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省直驻湘西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没有落实,只有部分单位自行发放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由省级财政解决省直单位驻湘西自治州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资金。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1.从2004年1月1日起,将省直驻湘西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范围,所需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补助有关单位的支出指标,另行文下达。
  2.省直驻湘西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贴标准比照二类地区标准执行(详细标准附后)。补贴人数以省人事厅截止2004年底的统计数为准。
  3.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直驻湘西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重复发放。
  4.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有关规定,对调入调出自治州工作的省直驻湘西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在有关人员调入州内工作时计发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调至州外工作时从调离自治州的下月起停发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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