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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5]1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2005-10-1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二)教育部门
  3.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省教育厅及各高校学位办每人每科收取50元。
  (三)旅游部门
  4.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5.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二、规范下列部门的收费。
  (一)工商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2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交通部门收取的水上交通事故调解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执行。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不得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三、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四、本通知下达后,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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