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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教发[2005]1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09-30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属公办普通各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现将《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分为湖南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湖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资助1000名学生。
  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湖南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8000名学生。

  第三条 申请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申请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申请湖南省政府奖学金、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20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湖南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政府助学金。

  第八条 当年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申请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九条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教育厅根据年度预算和各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按照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的原则,于每年9月15日前确定并下达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分配名额。
  2.各高校根据下达的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推荐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结束后,各高校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见附表3、4)。

  第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表,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拨给高校。

  第十一条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资助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湖南省政府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三条 各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4〕5号)同时废止。
  附表:1.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略)
  2.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略)
  3.湖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备案表(略)
  4.湖南省政府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表(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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