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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财政厅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老干[2005]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26 | 生效日期:2005-09-26 |
根据组通字〔200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企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5年8月起执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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