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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5]1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省广播电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由省广播电视局统一组织并收取费用。
二、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含向国家上缴的30元考务费),其中:综合知识每人60元,新闻基础知识每人60元,广播电视新闻业务每人130元。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80元(含向国家上缴的40元考务费),其中:综合知识每人60元、新闻基础知识每人60元,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每人160元。
三、以上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所收费用全部用于考试工作中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和上缴国家考务费等工作中的支出。
四、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在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按国家和省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
二○○五年八月十日 发改价格[2005]1518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2005]广发人字335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广播电视规划院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考试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实际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口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0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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