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劳社部函[2005]22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审核工作,重点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4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在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并视情况下调浮动比例,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增长过快。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
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铁道部、水利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民航总局等部门应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四、各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监管的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促进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的建立,保证国家有关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都要对近三年(2003年至2005年)实施工效挂钩情况进行自查,内容包括: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在岗职工人数及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企业经营者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等。
六、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效挂钩自查工作,于2006年4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时提供相关年份企业申报的挂钩方案及审批文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5年工效挂钩工作及近两年工效挂钩自查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5年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5年11月2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