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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字[2000]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2000-06-02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 00]9号)、《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财综字[1999]14号a>)精神,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对中央和省取消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此次主要检查1993年以来中央和省两级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目录见附表)。

  二、检查时间。此项检查要求6月初开始,6月底全面完成。

  三、检查方式
  1.执收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凡中央和省宣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仍在继续收取的,执收单位要主动及时地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如实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市、州、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基金项目的地区和部门,应责令其取消,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退回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请各地将检查纠正情况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综合收费处。
  3.省组织抽查。省财政将于6月底对部分市州县的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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