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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基字[2000]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4 | 生效日期:2000-06-14 |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各地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及有关收费标准制定相应办法,并严格执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以规范委托评审行为。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工作暂行办法》(财基函字[1999]32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业务范围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主要包括:审查工程预算(标底)、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工程预(结)决算)等。
省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工作由我厅基本建设处具体负责。
二、评审机构范围省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的评审机构包括:
1.经同级编委批准的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机构;
2.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机构的要求接受我厅委托承办工程预(结)决算的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执业(开展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3.其具体承办工程预(结)决算审查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4.评审机构在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中止其委托业务,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业质量不高,提供的审查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厅不再委托其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
5.凡我厅委托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由我厅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评审机构支付审查费用,评审机构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费用。
四、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评审机构在接受评审任务后,要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审核所需资料,制定合理的审核计划,并报我厅备案。
2.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核实下列内容:
(1)工程预结决算是否合理、真实、准确;
(2)编制的内容是否与设计相符;
(3)费用计取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是否真实;
(5)设备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6)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7)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8)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9)有无虚报完成投资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10)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11)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12)其他情况。
3.应按照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要求,出具审核报告,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评审工作的管理
1.审查结论:评审机构应将审查报告报我厅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正式审查报告,我厅以此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审查报告不代替审查结论。
我厅根据审查结论,审批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处理核减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办理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章 制度、财经纪律的处理意见,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审批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审查争议处理: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与评审机构的审查报告的争议,我厅将进行调解,并以其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最终依据。
3.被委托机构出具的委托报告应经我厅予以确认,并作为与被委托机构办理委托费用结算的依据;对被委托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建立档案并作为今后委托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委托业务费的支付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号)规定,参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1998]湘价房字第6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237号),委托业务费支付标准如下:
1.工程预结算审核:
(1)基本审核费:按累计计费率计算审核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0.25%审核金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2%审核金额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15%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0.08%审核金额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5%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02%审核金额10000万元以上0.01%
(2)审减审增追加费:按净核减额的0.5%-1%计取。
2.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按资产总额累计计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0.2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09%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07%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025%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018%10000万元以上0.009%以上付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视项目难易程度可向下浮动调整。
(二)财政部委托项目的业务费在财政部所付数额内参照我省付费办法支付。
(三)委托业务费的支付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可采取预付方式,预付资金最大比例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尾款在审查完毕出具审查报告后结算。
(四)委托部分审查内容委托业务费支付标准:对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按全过程审查费用的20%核定;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结算)审查,按全过程审查费用的65%核定;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委托。
六、本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只适用于我厅委托事务所进行的投资评审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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