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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人发[20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2000-07-10
 

各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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