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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局、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收执法中不得代收代扣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工商办字[2000]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6 | 生效日期:2000-06-06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纠正工商部门在执收执法过程中代收代扣的问题,规范其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收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广告经营单位管理费、合同三证费、商标业务收费、营业执照框架费收费项目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为有关部门代收代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自觉维护收费秩序,不得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扣。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的代收代扣收入一律全额解缴省级财政。
二、省委、省政府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防洪保安资金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催交。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六家联合下发的文件([1999]湘价费字第323号)规定进行规范。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市场促进会会费、重合同守信用协会会费、商标协会会费、广告协会会费,均由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按社团组织的章 程缴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行政职能或在年检时强行收取,也不得作为年检或注册登记的前置条 件,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要切实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教育,规范执收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收费管理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湖南省工商局
2000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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