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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转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价服[2000]1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1999]3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规定,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且在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行收费。

  二、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79号文件规定,对确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我局服务价格科登记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收取顾问费。

  三、破产清算、结业清理及特困企业的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的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即省定标准的30%收费。

  四、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必须遵守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委托,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中介机构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实行收费浮动,须在变动前一周抄送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
2000年6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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