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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国税发[2005]30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2-02 | 生效日期:2005-12-02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长春、吉林市商业银行、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延边州城市信用联社:
现将《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做好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行、社)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真实、客观、准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确保财务会计决算工作顺利进行,现对2005年度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安排意见如下:
一、财务会计决算会计工作总体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真实反映成果。一年一度的财务会计决算,是行、社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因此,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和各行、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各行、社会计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制定符合本行、社实际的财务会计决算方案。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帮助行、社做好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切实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确保2005年度行、社财务会计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学习文件,坚持依法办事。年度决算前,各行、社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会计准则》,认真作好清理资金、核对帐物。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项工作,对存在的财务和会计问题,要在决算前及时解决。首先,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务必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按照财务制度办事,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其次,要认真学习领会、吃透文件精神,熟悉和掌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财务成果;同时,各行、社财务会计主管人员要通过财务决算,认真总结以前年度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要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此基础上,全面清理各类挂帐。各行、社对结算资金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年度终了同城交换清算、资金清算应付款、异地往来帐等科目必须清零;当年发生的挂帐都要限期归还,未经审批的无论金额大小年底前要全部收回,对挂帐的手续费、邮电费、凭证费等必须进行财务处理;对违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核查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合规和弄虚作假问题,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准确、合法。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财务会计决算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只有会计决算资料真实、准确,才能依法对有关项目按照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各行、社在决算中,一方面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另一方面,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再变动。需要调整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及时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作好决算的服务、指导工作,作到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在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基层社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推广交流,达到典型引路,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对于各地好的做法,应及时逐级上报财务主管部门,便于借鉴和总结,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财务和税收政策问题
1、关于资产置换问题。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即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确定其价值(加、减补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资产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合同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关于业务宣传费开支范围问题。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开展经营业务有关的宣传费支出(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行、社为宣传经营业务、树立企业形象,所发生的各类宣传支出可纳入业务宣传费开支范围。但支出标准必须在营业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3、关于取暖费、降温费问题。各行、社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降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在"取暖降温费"科目下列支。各行、社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供热采暖费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关于监督管理费列支问题。各行、社按照银监发[2004]59号文件规定上缴的"机构监管收费"和"业务监管费"可以计入营业成本。
5、关于"三费"税前扣除问题。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比例提取。
6、关于专项奖金扣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的行、社可以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奖金。(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二)奖金以实际发放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三)各行社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
7、关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8、关于抵贷资产发生的费用处理问题。行、社在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贷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可从抵贷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支出,如低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20%,则计入其他营业支出;如达到或超过抵债资产计价价值20%,则计入抵债资产计价价值。
9、关于广告费列支问题。行、社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播、电视、报刊、广告公司等),发布(自制除外)的各类形式的广告,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合法发票的,可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比例列支。
10、关于差旅费问题。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职工出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可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确计算盈亏,搞好利润分配
各行、社要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核算,按会计年度时限,正确计算盈亏和分配利润。
1、行、社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财产损益收回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等,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
2、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行、社在体制改革中,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弥补。
3、行、社处置抵贷资产应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出售,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4、行、社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违反规定提取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呆帐5级分类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在财务上可以列支,但是税前扣除标准应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为准。
5、行、社应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各项费用,超比例部分要在汇算时予以调整。
6、行、社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四、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及分析上报工作
财务决算报告是反映行、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编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分为动态报告表和静态报表。所谓动态表是指反映行社在一定时间内的资金耗费和资金收回的报表,如损益表(或利润表)、成本方面的报表等。所谓静态报表,是指综合反映行、社在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分布和构成的情况报表,如资产负债表等。因此,各行、社必须认真编制好财务决算报表,写好报表分析,对所有者权益、利润指标的增减变化,要在决算分析中加以说明。报表及报表分析必须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附表齐全、保送及时,各栏次间及表与表间要前后一致,逻辑关系正确。报表及报表分析要于年度终了45日内及时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各行、社要根据今年财务决算工作新形势、新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认真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清查对内对外帐目,压缩非业务性用款;二是加大力度清收其他应收款项,对不合理占款要制定清收计划,最大限度减少亏损额度,实现年初提出的全年经营减亏指标;三是各行、社必须按照今年的决算意见和要求,编制和处理本单位的财务帐目,认真分析各项指标增减变化的原因,从中找出经营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完成2005年的财务决算工作。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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