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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2005-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

  科技部2005年度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年报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私营科技企业;
  4、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
  6、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7、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2、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二、2005年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做了如下修改:  表4,“主要产品及专利概况”的“专利概况”,删掉原“申请受理数”、“授权数”、“实施专利数”三个指标,增加“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发明专利授权数”、“拥有发明专利数”五个指标,。

  三、2005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实施步骤如下:  1、2005年11月:部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2006年1月至2月:基层填报;
  3、2006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审核和汇总;
  4、请各省市在2006年4月15日以前将上报材料电子邮件或寄到科技部政策体改司政策处;
  5、我司将对上述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报、补报的,有关省、市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重报、补报;
  6、验收通过后,省、市科委及科技部分别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

  四、上报材料包括:  1、总收入100(含100)万元以上企业数据文件(TJDT105.DBF和TJDT205.DBF)和总收入100万元以下企业数据文件(UD100.DBF)一式两份;
  2、联系人姓名、部门、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

  五、科技部政策体改司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电话:010-82316772或58881763
  传真:010-58881766
  电子邮件:zts_zcc@mail.most.gov.cn
  联系人:田大山 段小华

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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