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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世(亚)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财政外[2005]8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30 | 生效日期:2005-11-30 |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项目管理办公室:
为了规范我市世(亚)行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从而有效地保证世(亚)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财世字[1998]9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世(亚)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现将讨论修改后的《宁波市世(亚)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外经处联系。
附件:宁波市世(亚)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宁波市世(亚)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世(亚)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财世字[1998]9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的正常经费通过提取项目管理费来保障,项目管理费从国内配套资金中提取,在工程成本中列支。
三、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由项目业主单位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到项目管理机构使用。
四、财政局将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与预计工作量及各级项目管理机构经费开支的预计情况,确定各个项目的提取管理费的比例,但所提取的总额(相当美元等值)最多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数额:
(1)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5%;
(2)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
(3)世行贷款额在5000万美元至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4%;
(4)世行贷款额在10000万美元至15000万美元(含1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
(5)世行贷款额在1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O.8%.
五、项目管理费每季度按实际提款额计算上缴,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的通知,按时向市财政局上缴管理费。
六、各级项目办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
(1)会议费;
(2)差旅费;
(3)邮电通讯费;
(4)办公费;
(5)车辆燃料和维修费;
(6)资料费;
(7)外事接待费;
(8)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
(9)银行手续费;
(10)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下列内容不能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1)从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到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
(2)招标代理费;
(3)其他不应列入项目管理经费的支出。
七、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世行贷款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安排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和费用开支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任务审核其项目管理费预算。
八、项目管理费应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专项用于各级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与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考虑到世行业务的特点,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资料费等可适当放宽标准。各级项目办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项目管理费的开支应由具体经办人员和项目办负责人签名后才能予以报销,非项目办人员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在项目管理费中报销。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防止铺张浪费和违纪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市、县项目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县财政局上报下年度“项目管理费预算”,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市财政局上报“项目管理费决算”.由市、县财政局审批后对上年使用的管理费予以核销。市、县项目办应在核定的预算内节约使用。
不得超支。项目办当年项目管理费的节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在下年度申请项目管理费时予以抵顶。
十、项目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应由项目管理机构本身(该机构为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从世行与财政部《贷款协议》签署后一个月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报表(附后)和本年度决算。
十一、单个项目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将对项目管理费收支情况进行清理,该项目下收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若有节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预提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后期管理需要,然后根据上缴比例予以返还。
十二、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十三、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财政局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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