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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厅财字(2006)380号;财办库(2006)2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3 | 生效日期:2006-11-23 |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6]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办法》的原则,相应增设、调整科目及其代码,除科目代码外,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符合《办法》规定。
四、《办法》要求在负债类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以全面、集中核算反映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情况,起归集作用,不改变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主体地位。
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增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3个科目的贷方余额,分别反映应付未付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
六、由地方社保部门发放的离退休费不属于《办法》的核算范畴。
七、按照《办法》规定,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发放现金,条件一旦具备,必须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
此复。
交通部
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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