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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办发[2000]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当前,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省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所有参加机构改革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的房产、地产、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登记造册,于7月15日前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抄报省财政厅。

  三、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调整、配置的原则是: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有关设备设施配备标准,以及各部门现有设备设施的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整和配置,保证各部门正常工作的需要。

(一)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的单位,其国有资产需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暂由并入部门按现有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成建制改为事业单位或组建经济实体的部门,国有资产经清理确认后,由改制单位按现行规定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划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只更名或只改变主管部门和继续保留的单位,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维持不变,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新组建的部门,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同意后,按其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对成建制划转和职能被合并的部门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其固定资产价值不变,有关帐务作相应处理或移交,待财政部门新的帐务处理办法下达后,再按新办法执行。

  四、省政府各部门在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房产、地产、交通通讯工具、办公文印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时,要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机构改革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也不得藏匿、私分和擅自转移。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况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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