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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机监理和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6]1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23 | 生效日期:2006-06-01 |
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农机监理部门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机构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农机监理部门执收的各类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后的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取消试车号牌(租)费、教练车号牌(租)费、试车证工本费、移动证工本费、学习驾驶证工本费、教练员证工本费、教练车行驶证工本费、驾驶员年度资格检验签证费、拖拉机误期检验费、驾驶员考试报考费等收费项目。
三、拖拉机驾驶人员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科目一)30元/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40元/人?次,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三)20元/人?次(由报考人按实际需要选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40元/人?次。
四、对初次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重新申请考试时,考试费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科目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各农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的有关农机监理和农机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附件: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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