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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剧毒 高毒 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5]1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杜绝在瓜、果、菜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提高我市瓜、果、菜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就加强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生产无农药残毒的放心蔬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绿色食品蔬菜生产的发展,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提高全市瓜、果、菜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等五部局《关于禁止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农药,确保人民食用安全的通知》以及国家对发展绿色食品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管理。
二、强化措施,严禁在瓜、果、菜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无公害农业,做好对农民使用农药的知识培训,大力推广普及科学用药知识,使禁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成为自觉行动。要实行定点专柜销售,定向使用。在瓜、果、菜生产种植区内,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中标有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如甲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铵磷、甲基异硫磷、呋喃丹、涕灭威、灭多威等)。每个乡镇要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农药店设立一个“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专柜”(大农业镇可设两个)。非瓜、果、菜生产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到村或村以上单位说明购买用途和购药量,凭介绍信到经营专柜购买。专柜经营者在销售时要详细记录好所销售农药的去向及用途,以备有关部门查实。与此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广物理和生物防治措施及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防治瓜、果、菜病虫害的新技术,控制用药量和用药次数,严格执行农药合理使用安全间隔期。要做好清理整顿和农药经营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经营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市农业局要加强对农药广告宣传的审查管理,禁止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扩大宣传。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全市瓜、果、菜质量的监督检测,对生产和流通中的瓜、果、菜随时进行抽样检测,并将农药残留超标的瓜、果、菜公开曝光。瓜、果、菜种植户、运销户必须自觉接受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的监督管理,无条件提供抽检样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抽样检测工作。
四、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销售的使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市农业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供销社、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断强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对全市的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对滥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危害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使我市的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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