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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地税发[2006]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1-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6]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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