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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新发改收费[2006]5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24 | 生效日期:2006-05-24 |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的函》(新公办[2006]07号)收悉。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按80元/证收取。办理周期10天,边远县最长不得超过15天(其中公安厅制证2个工作日)。
二、各地公安机关在收取第二代居民省份证工本费时,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其收入金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省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的规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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