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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区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肥政办发[2005]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新城办事处、仪阳乡,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级要求,经市政府确定设立城区烟尘控制区,其范围为:吉山大街以西,白云山南街、北街以东,肥桃路以北,工业三路以南,面积为18.6平方公里。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肥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8号市政府令)的规定要求,依法做好城区烟尘控制区内的烟尘管控工作。城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城区烟尘控制区内炉、窑、灶的更新改造工作,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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