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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6]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司法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各收费单位于6月1日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的变更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司法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司法发函[2005]48号收悉。鉴于近几年来考试工作成本增加较大,原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偏低等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组织开展的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60元(共考四科,含上交国家的30元考务费)。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开展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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