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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6]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价费[2006]8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193号的规定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问题的请示》(川价[2005]19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对新办组织机构核发或按规定对组织机构换发代码证书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实施年检或变更组织机构有关数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不需换发证书的,不得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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