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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机械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2006年度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农机[2006]20号、锡财农[2006]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06-05-25
 

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各项支农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全市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06年市级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建立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农民购置农机具。现将无锡市2006年度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购机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不包括各级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已享受市级农机化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以下规定的机具购置补贴。

  二、补贴机具类型、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和补贴数量

  今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主要补贴耕作机械、种植机械和蔬菜林果机械3大类4种农机具(详见附件1、2)。按照《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农[2006]39号、苏农机计[2006]11号)精神,两年内一个农民原则上只能享受购置同一类补贴机具1台,不同类补贴机具不超过2台;对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机大户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一次性购置补贴机具超过3台以上的,需报市农机局审批,6台以上的需经省农机局审批,并实行严格核实报批和担保制度。

  ⒈耕作机械

  ⑴计划补贴更新中型拖拉机150台,其中享受中央财政直补资金的江阴、宜兴、锡山共计补贴更新130台,市级每台补贴0.2万元;其它地区共计补贴更新20台,市级每台补贴0.5万元。

  ⒉种植机械

  ⑵计划补贴购置步进式水稻插秧机800台,市级每台补贴0.3万元(含配套育秧技术补贴0.1万元),补贴范围为全市;

  ⑶计划补贴购置乘座式水稻插秧机20台,市级每台补贴1.1万元(含配套育秧技术补贴0.1万元),补贴范围为全市。

  ⒊蔬菜林果机械

  ⑷计划补贴购置中(微)耕机100台(套),市级每台(套)补贴0.05万元,补贴范围为全市。

  2006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计划数管理,超额不补贴。同时,如果一些市(县)、区出现计划与需求相差较大,不能满足需求的,无锡市农机局和财政局将根据各地补贴执行的进度统筹进行调剂,由市农机局与调低计划数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商洽后进行,但调整时间需在购置补贴执行时间的中后期。至截止执行时间未完成计划数而调剂的则不需确认。

  三、补贴机具的办理程序

  ⒈供货商和单价。市级补贴的机具,凡在省2006年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中标企业目录中公布的,按公布的中标机具与供应价格,由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主选购;未在省2006年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中标企业目录中公布的,由市农机局、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享受市级财政补贴机具的供应商和单价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确定机具的供应商和单价,并与之签订补贴机具的供货合同,同时向全市公告,公告后,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在市级确定的中标企业中自主选购中标农机具。

  ⒉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愿向所在地的镇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格式见附件3),并经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审核后,与市(县)、区农机主管局签订购机管理合同(格式见附件4),不允许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经销商到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办理购机管理合同签订手续。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为农民提供便捷服务,负责向购机者提供规范的购机申请表和购机管理合同。市(县)、区农机主管局要主动深入乡镇或农户与购机者签订购机管理合同。

  ⒊购机。购机者在购机合同签订后,自行或由市或市(县)、区农机主管局组织在规定的购机时间内,到中标供货单位购机。在非中标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市级补贴资金。农民在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农机服务组织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单位法人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⒋付款。购机者在购机时,一次性付清扣除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

  ⒌市级补贴资金结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市级财政报账制。购机活动结束后,凡符合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类型和范围,并到《江苏省2006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中标供贷单位购机的,由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和财政局按本通知第四条第3项要求,向市农机局、财政局提供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农机购置清册与档案并附有关材料,经市农机局、财政局审核后,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局、财政局直接按实结算拨付给中标供货单位。由市集中采购招标或议标确定的中标农机具市级补贴资金,由中标供货单位将有关手续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在严格审核各中标供应商单位申请报账的相关材料,并对购机者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无误后,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局、财政局直接按实结算拨付补贴资金。

  四、监督管理

  1.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工作,市农机局和财政局联合成立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王鸿涌同志任组长,赵鞠、叶红谏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邱开荣、潘福林、赵宏钧、刘天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机局计划财务处,由邱开荣、朱映虹、陈梅珍、赵竹娟等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

  ⒉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要按照《无锡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领导和监管网络,并按照《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相应的农机购置专项补贴资金,制订补贴管理办法,健全身份审核制、享受财政补贴人员公示制、举报监管制、信息档案制、机具在位回访制、目标管理考核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同时,坚持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做好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考核。

  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检查,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跟踪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在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抓好购机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严格审批制度,及时公布市及市(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清单,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在补贴中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所辖市(县)、区范围内出现违反购机补贴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农机局和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取消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中央、省、市财政农机购机补贴,相应扣减拨付有关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费用,另视情节轻重,建议地方政府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⒋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和乡镇农机部门要分别对补贴机具建立台帐,将购机者信息、购机日期、所购机型、机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货物单价、补贴类型(省级、市级)及各级补贴金额等信息逐一记录造册(格式见附件5),并按照清册中每条记录编号将购机者个人身份(法人资格)文件复印件、购机申请表、购机管理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搜集整理、编号建档,进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汇总清册与档案在农机主管局、财政局严格审核无误并确认盖章后,一并报市农机局,作为财政报账和市农机局备案依据。

  ⒌享受补贴的机具,应服从当地农机部门的调度和管理,与本乡镇、村签订作业服务合同,优先满足本乡镇、村作业需要。同时,购买者自签订合同期生效之日起,3-5年内不得变卖和转让,具体时间由市(县)、区级农机主管局与购机者签订合同时确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卖或转让,必须报市(县)、区农机主管局批准,并分别报市、省农机局备案。在合同期内未经市(县)、区农机主管局批准私自变卖、转让的购机者,由市(县)、区农机主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追回农机具的补贴资金和利息,并取消购机者今后享受农机新机具购置补贴的资格。

  ⒍2006年度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期限从2006年3月29日开始,到补贴计划数量完成为止,但最迟不超过2006年10月31日。其中享受2006年度中央财政直补资金的江阴、宜兴市和锡山区购置的130台中型拖拉机执行期限从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止;2006年度市级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截止。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购置农机具有关档案资料和相关总结材料一并上报市农机局,其中享受2006年度中央财政直补资金购置中型拖拉机的信息档案和相关总结材料单独报送。

附件:⒈2006年度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计划表(略)
   ⒉2006年度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计划分配表(略)
   ⒊无锡市市级补贴资金农机购机申请表(略)
   ⒋无锡市市级资金补贴农机管理合同(略)
   ⒌2006年度无锡市市级补贴资金农机购置清册(略)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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