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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德政办发[2005]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0-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不断调整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的出台,为我市财政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我市财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战略转折期。各级要把握机遇,转变理财观念,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体制,以更加科学理性的态度做好财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乡镇中小学教师和离休干部“两费”上划县级管理。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支出全部上划县级管理,上划的乡镇教师要作为县级财政供养人员统一管理,其工资支出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将乡镇离休干部“两费”上划县级管理,纳入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确保不拖不欠。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05年恢复开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各县(市、区)要全部用于农村教育支出。

  二、重新核定乡镇收支基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教师工资及离休干部“两费”县级统筹的政策要求,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重新核定乡镇收支范围和基数,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形式,调动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增强县乡发展活力。一方面,将税源稳定和税收征管需要乡镇政府密切配合,按事权要求应留在乡级的收入划为乡级收入,保证乡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工资性支出和优抚对象补贴按现行标准和负担办法予以足额核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增收能力,合理核定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确保机构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核定防范风险支出,化解财政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村级补助支出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定,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同时,统一简化结算事项,对原体制规定的体制上解(补助)、各种固定结算项目等进行合并,重新确定体制上解或补助数额。

  三、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业税附加收入及其转移支付补助,按规定全部划拨到村,村与村之间不得调剂。原则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的补助比例不得低于20%.按照大村3万元、中村2万元、小村1.5万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对缺口部分给予补足。要严格保持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的稳定性,减少随意性调剂,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

  四、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切实杜绝无效投入。各乡镇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安排支出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坚持依法、科学理财,严格按“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顺序安排支出。在保证工资性支出按时拨付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农村基层组织运转必需的开支,剩余财力重点向农业、教育、计划生育、农村公共医疗体系建设等重点事业和法定支出倾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随意安排支出。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杜绝无效投入,把有限的财力真正用到重点事业上,用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

  五、规范政府行为,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营造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严禁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杜绝乡镇新增不良债务。在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县(市、区)对乡镇债权债务的管理,坚决扎住乡镇举借新债的“口子”,从根本上堵住乡镇债务盲目膨胀的源头。严格举债审批程序,乡镇确实需要举借新债的,必须报县级严格审批,由县级政府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乡镇偿债能力进行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借新债。在控制债务盲目增长的同时,根据债务成因分类依法化解存量债务。债务较多、困难较大的乡镇,要按规定建立偿债基金,增强应对风险能力。对增加乡村负担的事项实行市级集中管理,坚决杜绝向基层乱摊派、乱伸手、乱干预行为,严格控制各类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凡增加乡村负担的事项,一律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关系到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乡村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体制办法,10月底前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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