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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德政办发[2005]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控制乡村新增不良债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乡村发生新增不良债务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特别是自去年以来,在加强乡镇财源建设、积极化解乡村债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市乡村债务负担仍然较重,且部分地方呈现继续增长的趋势。乡村不良债务的增加,将直接影响乡村两级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地方财政风险,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乡村发生新增不良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摸清底子,锁定旧债,控制新债。

  二、坚决制止乡镇新增不良债务

  各级政府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把工作中心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营造经济发展环境上来。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转移支付按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量财办事方针,强化债务风险意识,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各乡镇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向下级或直属部门下达超过基层承受能力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工程建设等任务指标,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增加乡镇负担。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各级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提出的“约法三章”规定,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严禁新增村级不良债务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严禁村级增加新的不良债务。一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级合并,大力精简村干部职数,因地制宜地改革村级组织设置,继续提高村“两委”交叉任职比例,从严限定村干部职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压缩开支。二是严禁以村集体或个人名义借债、贷款用于垫付各种税费和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帐等制度建设。四是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截留、平调、挤占、挪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五是继续强化农民财务代管中心建设,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全面实行“村财村用乡代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六是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七是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防止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四、建立长期有效地乡村新增不良债务防范机制

  各级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搞好债务申报、财务预决算、民主监督、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开支审批、审计等制度建设,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乡村确需举借新债的,必须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并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同时,在落实还债资金来源和还债时间的前提下,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是对大额举债要实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和控制。乡村两级都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本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分析、评价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各级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乡村两级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扩大乡村财务收支的审计覆盖面,每年最低不得少于1燉3,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全面审计。县乡财政要根据情况,在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建立偿债准备金。要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避免乡村因弥补收支缺口产生新债。要建立干部债务考核制度,把控制新债和偿还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五、严肃工作纪律

  乡村两级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滞留、挪用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费用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得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严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控制新债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乡村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负债及其风险。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将工作情况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工作抓紧抓好。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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