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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6]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29 | 生效日期:2006-05-29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运[2006]13号)收悉,现将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每套收取20元(包括正、副 本、镜框)工本费,其中正本(包括镜框)每套12元,副本每证8元。
二、道路运输证(含道路运输证标贴、两张照片)每套收费标准为18元,城市出租客车减半征收,即每套9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2006年05月29日
山东省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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