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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平政发[2006]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县公安局拟定的《平阴县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规范》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平阴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平阴县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促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简便、高效的户口迁移和登记管理服务,根据《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济政发[2005]32号和《平阴县户口属地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05]12号规定,现就我县户口迁移、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自2006年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一律停止,所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之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标注的户口性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居民自愿申请取消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取消。

  二、规范户口迁移的办理条件和办法
  (一)县外人员迁入我县的落户条件和办法。凡从县外迁入我县的人口,一律由县公安局审批,统一落户为居民户口。落户人员须有固定住所,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住宅、租赁公房、具备落集体户口条件的公寓和单位集体宿舍。对非国有单位引进的人才,可依照《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允许在非国有单位设立“小集体户口”的通知》(济公户[2001]3号规定落“小集体户口”。具体办理条件和办法为:
  1、购房、投资纳税类。凡在我县辖区内购有住宅或经营用房的,凭房产证可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我县;凡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建厂、经商的纳税人,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可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企业技术骨干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县。
  2、毕业生就业类。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受生源所在地限制,凡毕业后在我县工作的,凭就业合同、养老保险手册即可在我县办理落户手续;属我县生源的,不论是否就业,皆可随其父母或直系亲属落户我县。
  3、引进人才类。凡被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含民营企业)单位引进、招聘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凭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即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县。
  4、投亲靠友类。因家庭原因投靠我县人员生活、上学、务工等居住两年以上的人员,凭生活、务工单位证明(学生须提供两年以上的学籍证明)可申请投靠其亲属生活并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县。
  5、外流返籍类。原籍为我县的外流返籍人员,已在我县居住三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凭所在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我县。
  6、其他类。因工作调动至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依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的调令,完备工作调动手续后,到县公安局办理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准迁证明并迁入户口;军转干部、复员军人依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民政局的落户证明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收养子女的凭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户籍证明信等证件,到县公安局申领准迁手续。
  (二)我县辖区内的户口迁移条件和办法
  县内的户口迁移应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的原则,严禁因户口迁移造成人户分离和无正当理由迁移。对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申请,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现场办理网上迁移手续。具体办理条件和办法为:
  1、由乡镇迁往县城。本人或接受迁入方在县城须有固定住所,经警务区民警核实门牌号码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在登记户口信息的同时,须注明有无承包土地(凭村居证明)。
  2、由城区迁往乡镇。由接受迁入的村居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后,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3、乡镇之间的迁移。由接受迁入的村居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后,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4、乡镇范围内的迁移。经接受迁入的村居同意,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凡在县城、工业园区、乡镇政府驻地的现有村居购房居住的外来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居住村居,由村居确定其是否享有(村居)集体对原村民或居民所提供的福利待遇。

  三、规范户籍的办理手续和时限
  (一)出生、死亡。申报出生的,由监护人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或父亲的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死亡注销的,由家人或单位协管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销户,打印殡葬证。
  (二)迁入。凡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持本人申请及相关证件到居住地辖区警务区民警处申报,民警审核其手续、住所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迁入通知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并在随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迁证明。
  (三)迁出。居民户口单人迁出的,持准迁证或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本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全家迁出的,须经警务区民警出具《户口迁出通知单》后,持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四)移居、住址变动。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整户移居并迁移户口的,由移入地警务区民警向移出地民警出具《户口迁入通知单》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不迁移户口的,由民警、协管员、信息员提供信息,及时对户籍资料进行调整,并通知公安派出所对微机资料中的住址项予以变更。
  (五)户口项目变更。居民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需变更的,在完备申请、工作单位证明、变更表后,附原始证据报警务区民警。民警在调查清楚后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并在随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回。

  四、规范户籍日常管理
  (一)户口审核。户籍管理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要对照人口信息逐项核实户口登记项目,对发现的动态项目差错要依据有关证照据实予以变更;对主要项目差错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完备手续,及时上报审批。
  (二)内外勤民警联系。内勤民警每天下班前要对当天的所有户籍变动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对证件存根、迁移证、审批材料等及时进行归档,确保当天数据准确无误。每月27日、28日停止办公汇总统计报表时,外勤民警要将辖区人口变动信息报内勤民警,内勤民警要向外勤民警提供当月的人口变动明细,确保信息资料一致。
  (三)信息员联系。为畅通信息渠道,维护辖区稳定,各警务区民警要在辖区居民小区、街道、市场、单位、重点场所等物色聘任一批楼院长、信息员、协管员,并与之保持信息畅通。民警每年要对信息员进行一次培训,明确职责,做好奖励筛选工作;信息员每月要向民警提供信息、报告情况,有重大嫌疑随时报告。
  (四)建档走访。民警要完善辖区各类人口的档案并坚持入户走访制度。对辖区的常住人口在日常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时要随时入户熟悉人口,做到每年走访一遍;对辖区的重点人口要重点走访,做到一个季度走访一遍;对辖区的暂住外来人口一个月必须走访一遍,以保持辖区人口资料的准确、真实。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不符合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对经查实使用假证件、假材料办理了落户手续的人员,县公安部门将采取清退措施,相关部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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