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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6年南宁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发改社会[2006]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16-12-11
 

武鸣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广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6]593号)精神,现将200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业主制,并落实项目行政责任人。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投标,并实行施工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要签订责任合同书,认真抓好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业主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各项配套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拨付资金。

  四、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安排的投资,必须建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对发生有挪用资金的项目,要停止项目的建设,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对有关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制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我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并将验收和审计结果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六、本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要按照计划安排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能自行调整计划内容,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的,必须报经我委,并由我委转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

  七、为了加强项目的管理,全面了解项目建设情况,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制度。请县发改局于每月3日前将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书面上报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

南宁市其他机构
2006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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