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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洛政办(2006)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06-05-25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为财政一般预算拨款、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

  第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等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及列收列支等专项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追加预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上级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突发的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专项支出等。

  第四条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的基本原则。市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支出,原则上要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部门的预算之外,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在追加预算限定的范围内办理。
  (一)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部门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利益。
  (二)优先履行公共服务和保障职能,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运作的事项都要走市场运作之路,预算项目安排要与政府公共职能相联系,“有所为、有所不为”,并据此调整政府对经济领域投入的方向、方式和方法,主要采取杠杆调节引导方式。
  (三)集中财力解决年度内的突出矛盾。
  (四)财政支出要看项目是否属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紧迫事项,是否有利于重点和紧迫事项的解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体现对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足够倾斜。
  (五)从严支出、收支平衡,全年追加预算审批数额控制在总预备费数额以内。

  第五条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一)部门提出追加申请报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或市领导的追加预算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
  (二)市财政局追加预算评审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上报市政府追加预算事项。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三)追加预算事项以追加预算专报形式,报市政府审批。其中:1.涉及政策性的人员经费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市财政局直接审核办理,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政策性支出。2.公用经费和专款支出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市财政局追加预算评审审核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3.公用经费和专款支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追加预算评审审核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追加预算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市长审批。4.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批准安排支出。
  (四)由市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办理追加预算。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追加预算审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政府目标办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审核追加预算项目资金。

  第七条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时间。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原则上第一季度不研究追加预算事项。从第二季度起,10万元以内的追加预算事项,每月审批一次;1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事项,每季度末研究审批一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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