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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5]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财会[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具备条件的学员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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