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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荆政办发[2006]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06-05-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电〔2006〕57号)精神,确保石油提价财政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补贴范围和对象

  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是指政府因成品油提价而影响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城市出租等部门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增加支出的适当补贴或临时性补贴。具体对象是: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在渔政部门登记注册,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从事农村道路客运,并在公路运管部门注册的经营者;合法从事城市出租车运营的运营者。

  二、市财政补贴的分配方法

  (一)在省分配补贴资金已经明细化的基础上,市区之间、区与区之间,行业之内不再进行调剂。各行业财政补贴分配的计算方法为:本行业的补贴标准=本行业财政补贴的分配总额/适用本行业的参数总和;本行业补贴范围内各补贴对象的应补贴额=应补贴对象的相关参数×本行业的补贴标准。

  (二)市直各行业主要参数:国有林业和林场苗圃按生产用耗油机械的功率核定;城市公交按标准载客人数核定;出租汽车按车辆数核定。核定时间统一为2006年4月30日。

  三、市区财政补贴的方式和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省财政下达的各区财政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市直林业、交通、城建等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业补贴对象的详细清单,计算出每个补贴对象的实际补贴额,并登记造册。对实行内部承包或租赁等经营方式的企业,由企业测算到每个承包户和经营者。对核定的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三)市财政根据市直各行业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额进行核实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一次性直拨到补贴对象(实行承包和租赁的拨付到企业发放)。

  四、财政补贴的监督和管理

  (一)财政补贴工作实行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石油价格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建委、交通局、水产局、林业局要加强指导、督办和检查。

  (二)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分配、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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