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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5]1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8 | 生效日期:2005-07-28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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