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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5]1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2005-07-28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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