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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葫政发[2006]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五点一线”的战略构想,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进程,全面推进沿海经济带建设,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建成我市经济发展的“特区”,成为全市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特提出如下意见:
  1、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价发[2006]26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区内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2、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处理安全事故、开展治安检查等紧急公务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原则不搞例行检查。非检查不可的,应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后进行。除有明确的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任何单位不许在开发区内设检查站点。
  3、对开发区进区企业经营中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等行为,要遵循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原则上不进行处罚。对确需处罚的,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后,依法从轻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
  4、对开发区进区企业不得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项目。免收各种协会、学会会费。涉企经营性收费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5、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与开发区建设没有直接关系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不要求开发区参加。需要开发区企业参加各类专业性会议,要事先和开发区协调。一般性需要企业知晓的事项,可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转达。
  6、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重点项目窗口为开发区建立绿色通道,由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门受理送达、全程代办、依法限时满意办结、全程跟踪监察的行政审批全程办事代理制。
  7、由市开放办和审批办对开发区所有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发放保护企业“绿卡”,享受企业绿卡制度规定的待遇。
  8、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开发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绝不能因少收费、不收费而不作为。要认真制定为开发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并确定一名领导作为专门联系人,负责落实。
  9、由市监察局向开发区派出常驻机构,负责查办各种影响、制约和阻碍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10、本规定除第1、9条外,适用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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