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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会[2005]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2005-09-2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的通知》(财会[2005]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可就近向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份)。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各市财政部门应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指导申请人补正。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各市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申请,省财政厅同时将书面凭证抄送当地市财政局。

  三、省财政厅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 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材料公示时间15日,设立分所申请材料公示时间10日。

  四、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省财政厅将把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当地市财政局。

  五、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时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材料后,若发现材料不真实,应在10日内函告省财政厅。

  六、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2、执业证书复印件(领取新执业证书时交回原执业证书);
  3、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办公场所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决议;
  3、新任主任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新任主任会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
  5、变更前后合伙人或股东股权结构情况;
  6、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前后的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决议;
  3、新任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新任合伙人或股东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
  5、变更前后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6、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或股东前后的章程。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
  2、全体股东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验资证明;
  4、变更前后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前后的章程。

  七、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5月份,向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收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于5月31日之前将文本和EXCEL电子版表格汇总报省财政厅,并同时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第(五)项至第(七)项材料由监督机构负责。

  八、每年7月份,省财政厅将对最近一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

  九、《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认真贯彻《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许可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组织本部门以及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广泛宣传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保证执业质量的义务和责任,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搞好服务的要求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等相关内容。通过广泛宣传,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创造良好环境。

  十、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3]1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05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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