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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税改办关于明确工商部门涉农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等优惠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有关意见的函》(黑工商函[2006]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涉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优惠范围明确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和省农村税改办《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免农民负担的通知》(黑价联字[2005]97号)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优惠范围为乡(含乡)以下农村,不含镇。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税改办
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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